第一章 总 章
第一条 为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强化对内部权力运行,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制约和监督体系,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是指通过细化业务流程、制定和实施应对风险措施,对本部门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以达到实现控制风险的过程。
第三条 内部控制制度实行中心党组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中心领导发挥决策作用、负责领导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心产业发展科承担具体业务,质量标准与信息化科和科技推广科配合,通过建立工作机制和内部职责分工等方式共同做好内部控制工作。充分发挥质量标准与信息化科的监督监察投诉处理作用,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实施机制
第四条 根据工作内容,对下列工作实施内部控制制度管理:
(一)补贴资金申报及管理;
(二)制定市级实施方案和审核县级实施方案;
(三)举报投诉调查处理;
(四)延伸绩效管理;
(五)市级自选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确定、分类分档和补贴额测算。
第五条 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按照下列议事决策机制和内部监督机制组织进行:
(一)民主决策机制。坚持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重要工作事项由中心产业发展科提出意见并报中心领导审定,或通过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等方式集体研究决定。
(二)内部监督机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执纪监督、审计部门的财务监督、司法部门的司法监督。对纪律监督、审计决定和专项检查、司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严厉查处并认真整改,重大问题及时向中心领导请示报告。
(三)岗位责任制。实行岗位责任制,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互相监督。产业发展科负责人带头严格遵守纪律,认真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各项制度。产业发展科成员认真履职尽责,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管理工作高效运行。
(四)管理层级权限。中心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行中心党组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中心分管领导负责农机购置补贴全面工作,对中心党组和中心主要领导负责。产业发展科科长负责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工作,对中心分管领导负责。产业发展科工作人员,按照各自分工负责本岗位工作,密切配合,互相协作,做好工作。
(五)制衡控制机制。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提高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减少和消除管理风险,确保政策落实安全、完整和规范运行。
第三章 补贴资金申报及管理
第六条 补贴资金申报及管理,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实施:
(一)实施主体。产业发展科。
(二)申报补贴需求。对中央、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需求,各县(市、区)农机部门根据当地购机需求和农机化发展情况,研究测算本地区年度补贴资金需求并上报市农机中心产业发展科审核汇总经领导审定后报送自治区农机中心。
(三)组织实施。中心产业发展科根据自治区下达资金和制定的实施方案组织各县(市、区)农机部门开展补贴工作并进行督促指导检查。
第四章 制定市级实施方案和审核县级实施方案
第七条 制定市级实施方案和审核县级实施方案,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实施:
(一)实施主体。中心产业发展科。
(二)制定市级实施方案。中心产业发展科按照自治区实施方案要求和规定草拟市级实施方案,报分管领导并经中心党组会研究。中心党组会研究后报市财政局审定,审定后实施方案由市政府或市级农机部门、市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发到各县(市、区)。
(三)县级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根据自治区实施方案和市级实施方案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报市级农机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五章 举报投诉调查处理
第八条 举报投诉调查处理,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实施:
(一)受理登记。中心质量标准与信息化科负责对上级部门转办、其他部门转交、下级部门报告的违规行为线索和群众投诉举报进行受理登记。设立专项记录本和工作台账,记载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和投诉举报调查处理受理情况。
(二)情况报告。中心质量标准与信息化科在收到投诉举报或开展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工作,要事前向中心分管领导报告,根据中心分管领导批示意见组织开展工作。
(三)组织查处。根据案件情况和中心各科室职责,会同产业发展科、科技推广科及有关县(市、区)农机部门协调研讨具体办法,对违规线索开展案件调查,提出调查情况报告和处理意见。对违规嫌疑较大的企业和产品,应立即上报上级农机部门在农机购置补贴系统中先行采取封闭等防范处理措施;对存在技术争议的,应上报上级农机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对需执法处罚的,报市综合执法大队进行执法处置。
(四)会议决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等问题,经中心分管领导同意,报中心主任办公会审议。
(五)处理通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心主任办公会审议结果,对违规经销企业进行违规处理,处理结果报上级农机主管部门。
第六章 延伸绩效管理
第九条 落实延伸绩效管理,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实施:
(一)制定绩效考评方案。中心产业发展科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和自治区农机中心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和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考核指标为依据,制定下发年度绩效考评方案。
(二)组织各县(市、区)自评。组织各县(市、区)对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进行自查,根据年度考核评分要求进行绩效自评打分,并形成自评报告和自评表报送中心产业发展科。
(三)组织全市绩效考评。中心产业发展科按照绩效考评方案组成考核组,分赴全市各县(市、区)开展延伸绩效考核工作。考核组按照绩效考评方案的评分原则,对各县(市、区)延伸绩效管理考核评分,形成评审报告,说明扣分原因、存在问题等。
(四)结果报告。中心产业发展科汇总评审组工作报告和考核结果,报中心领导审定。
(五)结果运用。根据绩效考评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和原因,提出改进措施与建议。对考评结果为优秀档次的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通过适当方式予以表彰。
第七章 市级自选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确定、分类分档和补贴额测算
第十条 市级自选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确定,按下列要求组织实施:
(一)实施主体。中心科技推广科。
(二)制定依据。根据农业农村部联合财政部印发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及自治区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来宾市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组织实施。
(三)收集汇总。科技推广科通过摸底调查、征求意见、实地调研、座谈交流等途径,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
(四)提出建议。科技推广科收集整理各方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研究提出《来宾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建议稿。
(五)集体审议。《来宾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建议稿由科技推广科报中心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最终确定《来宾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并实施。
第十一条 市级自选补贴机具分类分档和补贴额测算,按下列要求组织实施:
(一)提出建议。科技推广科、产业发展科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有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并结合调研询价或补贴系统数据分析,编制形成《来宾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以下简称补贴额一览表)初稿,报中心分管领导初审。
(二)经中心分管领导同意后,科技推广科组织研讨组,对补贴额测算进行审议并形成研讨组审议意见。
(三)科技推广科根据研讨组的审议意见进行调整修改,形成补贴额一览表上会审议稿,提请中心主任办公会审定。
(四)补贴额一览表经中心主任办公会审定后,由中心办公室印发文件正式公布实施。
第七章 风险管控
第十二条 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主要做好下列风险防控工作:
(一)补贴资金申报及管理风险防控:严格按照流程操作,指导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农业生产发展实际需要申报资金需求情况,在实施过程中关注各县(市、区)资金使用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二)制定和审核实施方案风险防控:严格按照省级实施方案要求和规定,制定市级实施方案及审核县级制定的实施方案。
(三)举报投诉调查处理风险防控:严格执行违规处理制度,规定,规范工作程序,公布补贴咨询投诉热线电话,按规定受理投诉举报,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有关情况。
(四)延伸绩效管理风险防控:严格参照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科学、合理确定考核指标,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绩效考核工作。
(五)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确定、分类分档和补贴额测算风险防控:严格按照政策要求,紧密结合近年本地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和实际需求,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研究、论证,统筹兼顾,严格执行相关要求,力求全面、客观、准确、公正。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农机部门可参照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来宾市农机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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