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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来宾市农机购置补贴办理指南

2019-05-13 09:49     来源:来宾市农机化信息网     作者:来宾市农机化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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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广西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桂农机办(2018)95号); 关于调整广西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19〕130号)

补贴操作流程:

    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区)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补贴方式。

    ⑴自主选机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机,并对其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对于所销售补贴机具,经销企业应如实出具购机发票(在备注栏内列明补贴金额,如增加配件,需注明相应金额),提供售后服务凭证和产品《合格证》(属于实行登记管理且整机出厂的机具,标注有整机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号码,并与整机铭牌上标注相一致)。

    ⑵补贴资金申请。购机者应及时携带所购机具及其产品合格证、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份、申请人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则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份、银行帐号等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注册登记地,也可以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上述区域之外的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县(区)级或县(区)级派出的农机购置补贴审批窗口申请补贴资金,并配合做好机具核验工作。

    购机者提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分别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去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探索利用农业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实行网上补贴申请试点。

    ⑶补贴机具核验。县(区)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对购机者资格及所购机具进行现场核验、审核其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  

    全面落实牌证管理机具先办理牌证后申领补贴的规定。

    对于无法移动等原因不能携带的果蔬烘干机、粮食烘干机、简易保鲜贮藏设备、网箱养殖设备,以及其他大型固定设备等机具设备申请的,申请者可预约农机部门上门核验。农机部门必须在机具设备安装完毕后方可进行核验,并按标准配置要求核定补贴数量。

    对于核验合格,拟给予补贴的机具,具备喷印条件的应喷印补贴机具编号标识。

    ⑷补贴资格确定。县(区)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对购机者所购机具及提供的申请资料审核合格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定补贴资格。各地应对当年补贴资金需求进行科学预估,在补贴资金基本能够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可按照到农机部门申请的先后顺序确定补贴资格,直至补贴资金用完为止;在补贴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可采取即“先到先补、用完为止”或公开摇号等购机者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资格,具体办法由县(区)级农机、财政部门共同确定。

    购机者申请补贴机具数量较多或补贴资金量较大的,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购买补贴机具的数量及理由。单次申请补贴额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的,由县(区)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集体讨论决定;超过100万元的,由县(区)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审定。

    县(区)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对购机者所带机具及提供的申请资料审核合格后,办理如下相关手续:

    ①在发票原件背面签注“已验机”标记,在购机发票复印件、身份证(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营业执照)复印件签注“已核,与原件相符”标记及经办人姓名、日期;

    ②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录入购机者、机具、补贴等相关信息,上传购机者身份证、头像、人机合影、铭牌、购机发票等图片;

    ③打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交申请人签字;

    ④登记并保存申请人的联系电话和银行帐号(不录入系统);

    ⑤将发票原件、产品合格证、身份证(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营业执照)原件,连同《申请表》(1份)等材料交给申请人。

    ⑸补贴信息公示。县(区)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对拟兑付补贴资金的购机者名单,须在其所在的村或乡镇或广西农机化信息网、广西农机化杂志等相关报刊进行不少于30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则生效,如有异议经查实后,则取消其补贴资格。公示的信息须拍照或取样留存备查。

    ⑹提交结算材料。公示无异议后,县(区)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将《结算申请报告》、《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附购机者的联系电话和存折帐号)、《申请表》等补贴资金结算材料,汇总送县(区)级财政部门审核。

    ⑺补贴资金兑付。县(区)级财政部门对农机化主管部门送来的补贴资金结算材料审核无误后,按规定由本级或通过乡镇财政所把补贴资金直接划拨到购机者的银行账户上。不得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机化主管部门账户,由农机化主管部门向购机者发放补贴资金。

    补贴工作启动实施后,县(区)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每月向财政部门提交1次补贴款结算材料,财政部门每月进行1次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

    县(区)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将已兑付补贴资金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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