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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操作规范

2019-06-17 20:35     来源:来宾市农机化信息网     作者:来宾市农机化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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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权力项目名称、性质

名称: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

性质:公共服务

二、设定依据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管理办法》(农机发[2008]1号,2008年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自2008年1月14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监督,是指依据农业机械投诉者反应的质量信息,有针对性地采取质量督导、质量调查、公布投诉结果等措施,从而达到解决纠纷,促进农业机械质量提高的活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并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17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自治区农业机械质量调查计划,定期公布调查结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投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开展调查或者处理质量投诉,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实施对象和实施主体

实施对象: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引起争议并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投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实施主体:市、县(市、区)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四、投诉的基本条件

(一)投诉方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或者其他合法的社会服务组织。

(二)所拥有的农业机械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从事非农业生产活动的不在此列。

(三)仅限于质量问题,这里所说的质量问题包括: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其他问题的投诉不予受理。

五、投诉受理条件

投诉者应提供书面投诉材料,内容至少包括:

(一)投诉者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以及被投诉方名称或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准确信息。

(二)农业机械产品的名称、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维修日期、销售商、维修商,质量问题和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故障状况描述以及与被投诉方协商的情况等信息。

(三)有关证据。包括合同、发票、“三包”凭证、合格证等复印件。

(四)明确的投诉要求。

农忙季节或情况紧急时,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可以详细记录投诉者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反映的情况并与被投诉方联系进行调解,如双方能协商一致,达成和解,投诉者可以不再提供书面材料。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没有明确的质量诉求和被投诉方的;

2.在国家规定和生产企业承诺的“三包”服务之外发生质量纠纷的(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人身、财产伤害的除外);

3.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部门、地方消费者协会或其他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机构已经受理或已经处理的;

4.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

5.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六、投诉处理程序

投诉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依法进行调解。

(一)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及时将投诉情况通知被投诉方并要求其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进行处理,农忙季节应在2日内进行处理。被投诉方应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

争议双方经调解达成解决方案的,应形成书面协议,由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负责督促双方执行。

(二)需要进行现场调查的,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可聘请农业机械鉴定机构进行现场调查,现场调查应征得投诉双方同意后进行。

调解中需要进行检验或技术鉴定的,由争议双方协商确定实施检验或鉴定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和所依据的技术规范。检验或鉴定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三)调查、调解过程中涉及其他行政区域时,其他行政区域所在地的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应给予配合。

(四)被投诉方对投诉情况逾期不予处理和答复,在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催办三次后仍然不予处理的,视为拒绝处理。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调解:

1.争议双方自行和解的;

2.投诉者撤回其投诉的;

3.争议一方已向法院起诉、申请仲裁或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

4.投诉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六)争议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和解方案的,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可以给出书面处理意见后,终止调解。投诉者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进行解决。

七、信息报送和监督

(一)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应当按季度将投诉情况汇总报送上一级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同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

(二)10个用户以上的群体投诉事件或有人身伤亡的重大质量事件应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逐级上报上级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

(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分析、汇总所辖范围内的农业机械质量投诉信息,并根据所反映问题的影响程度依法采取质量调查等监督措施。对群体投诉、重大质量事件或拒绝处理投诉的企业进行调查,按规定公布调查结果。

(四)对涉及进口的农业机械质量安全事件,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相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八、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进行处理,农忙季节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2.承诺办结时限: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进行处理,农忙季节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九、行使行政权力数量

无数量限制。

十、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一、办理地点

市及各县(市、区)农机行政审批窗口或农机管理部门。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0772-4280857。


附件:1.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流程图

2.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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