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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来宾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7-13 17:30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立的法定监督保障制度,是全面反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基本方式,是加强政府信息管理的基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桂数函〔2020〕135号)要求,加强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工作,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基础数据支撑的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按照“行政性、外部性、独立性”三要素(下称三要素)标准,我办确定了市本级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的义务主体清单(第一批)。各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按照三要素标准确定县级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的义务主体范围。

我办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我市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后的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后提出第二批市本级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的义务主体清单。

二、市、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向社会公布本级行政机关(包括承担行政职能的机构,下同)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在集中公布的基础上,各行政机关可自行通过网站或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逐级汇总。市、县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各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汇总县级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2月20日前向我办提交并向社会公布。我办汇总市级行政机关和县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3月10日前向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并向社会公布。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应当涵盖行政机关全年工作情况。各行政机关要将工作做在平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五条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等各项内部工作制度,避免年底突击开展工作。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自觉找准政府信息管理员的角色定位,协调推动本机关各内设机构加强政府信息管理的基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所需数据“统得出、报得准、可核查”,更好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对于政府工作的监督、规范作用。

五、明确责任。各行政机关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人员是第一责任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承担领导责任。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是法定责任主体,要履职尽责,高质量编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出现不按时发布、发布内容不准确不全面或者内容雷同、敷衍塞责等问题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相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严肃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附件:1.市本级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的义务主体清单(第一批)

      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模板


来宾市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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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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