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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公开工作的通知(来政办发〔2018〕67号)

发布日期: 2018-11-26 09:1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管理区(来宾高新区)、河南工业园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驻市中直、区直各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自治区政协委员提案公开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89 号)要求,为促进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建议和提案)办理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办理公开工作

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公开工作,有利于政府部门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推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法治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充分发挥建议和提案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向更高质量发展的作用,进一步扩大建议和提案的社会影响力。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议和提案办理公开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公开职责,不断推进建议和提案办理公开工作,更好地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

二、明确办理公开范围和主体

(一)公开范围。坚持“双公开”原则,凡是符合公开条件的建议和提案均应予以公开,并实现建议和提案内容与办理结果同步“双公开”。承办单位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应在征得建议和提案提出者同意并对办理结果满意的前提下公开。提出者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的建议和提案,不予公开。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利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内容与办理结果,原则上都应全文公开。建议和提案内容与办理结果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对部分内容与办理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尽量作区分处理,依法将可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开。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可合并摘要公开。各承办单位要建立建议和提案公开工作责任制,严格审查程序,健全保密审查机制,完善相关制度,确保公开工作积极稳妥、逐步推进。

(二)公开主体。遵循“谁主办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单独办理的承办单位是建议和提案内容与办理结果公开的主体;会同办理的主办单位是建议和提案内容与办理结果公开的主体,会办单位要把拟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内容与办理结果,报本单位领导审核后,交主办单位汇总;分别办理的各分办单位是建议和提案内容与办理结果公开的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管理区(来宾高新区)、河南工业园区管委,市直各有关单位、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办公室负责公开工作。

三、规范办理公开工作的程序和方式

(一)公开工作的程序。各承办单位在办理建议和提案时,对建议和提案是否公开进行同步审查,确定需要公开内容与办理结果的建议和提案。同时,各承办单位应将公开情况分别与市人大选联委或市政协提案委进行沟通。

(二)公开工作的方式。经审查后应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各承办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将建议和提案的内容、办理结果、总体情况、意见建议采纳落实情况说明、有关工作动态等信息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开,单位网站不健全的可分别与市人大选联委或市政协提案委进行沟通,将经审查后应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在市人大和市政协网站上公开,也可通过新闻媒体、政府公报、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四、切实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建议和提案办理公开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力大,各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切实做好解读、回应和舆论引导工作,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政策和重大改革举措的,在公开办理复文的同时,可配发解读材料,做好解疑释惑工作方便公众理解。建议和提案内容与办理结果公开后,各承办单位要及时了解舆情反映,积极采纳合理建议,主动回应公众关切。

五、加强办理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

各承办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建议和提案内容与办理结果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各承办单位在建议和提案办理完结后,应在每年 9 月底(2019年起)前完成建议和提案内容与办理结果的公开工作。同时,将公开情况写入年度建议和提案工作总结,并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内容。

六、做好2018年建议和提案办理公开工作

2018年的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公开工作要求在2018年12月25日前完成,并及时向市人大选联委、市政协提案委、市政府督查室报送相关公开工作情况。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本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内容与办理结果的公开工作。



201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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